贵阳市城管局非公开信息目录
更新日期:2018-09-26 11:32:36
来源:
贵阳市城管局非公开信息目录 | ||
序号 | 非公开信息 | 理由或依据 |
1 | 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信息。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第十四条: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。 |
2 | 报送上级的涉及城市管理工作的请示、报告、建议及内部分析、工作建议。 | |
3 | 正在审议讨论、调查研究、统计分析的城市管理方面过程性信息。 | |
4 | 党组(党委)工作内部信息等过程性信息。 | |
5 | 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的案情、相关数据、查处情况、有关建议及处理决定。 | |
6 | 内部审计报告 |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《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》,纯属行政机构内部组织人事、财务和工作运转内部信息属非公开信息。 |
7 | 财务工作运转信息 | |
8 | 干部档案、个人事项报告等。 |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《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》,涉及商业秘密、公民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。 |
9 | 信访事件材料及信访人员信息。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及实施条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等。 |
10 |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、省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它内容。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及实施条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、《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》等。 |
11 | 环卫企业上报的原始统计报表。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: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、泄露,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。 |
12 | 可能涉及商业秘密、知识产权等的项目申报材料、项目建议书、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、初步设计方案文本等。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第十四条: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。《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》第七条:“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,应当遵循谁制作、谁保存、谁公开的原则。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,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”。 |
13 | 依照法律法规、规章和国家、省有关规定不予公开、不宜公开的其他内容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及实施条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《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》等。 |
14 | 职工个人隐私信息、个人人事档案、干部个人事项报告。 |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《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》,涉及商业秘密、公民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。 |
15 | 内部审计资料、财务工作内部安排的相关信息、财务内部统计原始资料。 |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《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》纯属行政机构内部组织人事、财务和工作运转内部信息属非公开信息。 |
16 | 涉及垃圾统计各类原始报表。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、《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》等。 |